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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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
第 106 号
修订后的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
过,现予发布,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
二○○九年四月三十日
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
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消防设计、施工的质量责任
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
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
第五章 执法监督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七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,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、施工质量和安
全责任,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
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(含室内装修、用途变更)等建设工程的
消防监督管理。
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、村民自建住宅、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。
第三条 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、国家消防技术标
准,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、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。
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和备案、抽查。
第四条 除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
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。具体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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