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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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人民政府令
第 263 号
《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 2013 年 7 月 8 日省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,
现予发布,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。
省 长 郭树清
2013 年 7 月 11 日
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,提高自防自救能力,预防火灾事故,保护人身、
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山东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
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,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
位:
(一)建筑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商场、市场、会堂、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、餐饮、休闲、
娱乐、客房、会议、展览等 3 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;
(二)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
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,地下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商场、市场;
(三)床位数超过 200 个的宾馆、饭店、医院、养老院、福利院,床位数超过 1000 个的寄宿制
学校,座位数超过 3 万个的体育场、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;
(四)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、